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英文名全称:Zhejiang Installatio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ZITA。

第二条  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是本省专门从事工业、交通、民用与公用建设工程中线路、管道、设备、金属结构、消防、电梯、动力站、通风空调与洁净、环保、自动化仪表、建筑智能化等安装、调试、维修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和为安装行业加工配套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行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安装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地址:杭州市开元路21号。协会网址:https://www.zjax.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据行业发展要求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依法制订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维护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

(二)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订政策时提供参考。

(三)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及先进管理经验。

(四)编写安装工程技术与管理的教材,组织开展行业内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安装企业整体素质。

(五)在会员单位内开展经会员大会通过,经上级有关单位批准的评优活动,向中国安装协会的评奖活动组织推荐参评的奖项和单位。

(六)办好本协会网站和“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QQ”及“浙江省安装行业教育培训QQ”,开展信息交流、加强与不同行业的协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

(八)组织编印协会会刊及反映行业发展的各类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为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支持本协会工作;

(三)在本省安装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考核;

(三)经理事会到会的2/3以上理事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协会建设,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规定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人数的2/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聘任的秘书长年龄界限为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省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九届理事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掌握使用财务收支,并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对本协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年龄界限男70周岁、女65周岁,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登记管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