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全称:Zhejiang Installatio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ZI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由本省专门从事工业、交通、民用与公用建设工程中线路、管道、设备、金属结构、消防、电梯、动力站、通风空调与洁净、环保、自动化仪表、建筑智能化等安装、调试、维修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和为安装行业加工配套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经浙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行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安装行业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安装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据行业发展要求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依法制订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维护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

(二)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订政策时提供参考。

(三)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及先进管理经验。

(四)编写安装工程技术与管理的教材,组织开展行业内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安装企业整体素质。

(五)在会员单位内开展经会员大会通过的优质工程活动,向中国安装协会的评奖活动组织推荐参评的奖项和单位。

(六)办好本会网站和“浙江省优安装工程QQ”及“浙江省安装行业教育培训QQ”,开展信息交流、加强与不同行业的协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

(八)组织编印协会会刊及反映行业发展的各类资料。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为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

(三)在本省安装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给秘书处满足条件的可准予入会

(三)新入会的会员情况在召开理事会时进行通报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建设,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规定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控制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理会由3-5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理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收入。

三十九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十一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十二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三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四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五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四十六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年龄界限男70周岁、女65周岁,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九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一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二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八章  党组织建设

五十四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五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十九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六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六十一  本章程经20241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三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